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3年度婚字第5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