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4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呂世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乙節,有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20條在卷可佐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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