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瀚 (原名: 李文揚 )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
割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㈠相對人李瀚就坐落臺北市○○
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80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
動產)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以分割
繼承原因登記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㈡相對人 李某 應將系
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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