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宣告緩刑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264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與刑法第75條之1第一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被告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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