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8,20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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