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仕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368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仕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仕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攜帶兇器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4、5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附表編號3、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均為攜帶兇器竊盜(共8罪)、普通竊盜(共2罪)等案件,犯罪期間集中在111年4月下旬至同年5月下旬,暨所犯各罪之關聯性、侵害法益異同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2日111年5月18日111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3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532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40號111年度簡字第2898號111年度易字第511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6日111年9月28日111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40號111年度簡字第2898號111年度易字第5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6日111年11月2日111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得均得均不得備註宜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21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66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號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9日111年4月27日111年5月3日111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63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32號等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南投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東簡字第277號111年度易字第34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4日111年11月21日112年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南投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東簡字第277號111年度易字第34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9日111年12月29日112年1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得均得均不得備註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號(編號5之2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8號編號7罪名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2罪)犯罪日期111年5月6日111年5月14日111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19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88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8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不得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68號(編號7之3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