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22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期 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期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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