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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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玖仟玖佰玖拾玖
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7,500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9元,爰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又本件原告僅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內容與起訴要件尚
有不符,爰命原告補正裁判費時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
份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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