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六二八五號核發在案,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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