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922號聲請人 林忠和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就任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1段1巷11弄1號5樓,此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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