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非訟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該聲請事項無訟爭性屬非訟事件,然其管轄於非訟事件法並無明文,參酌非訟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及一般管轄之原則,應以相對人住居所定之,依現行非訟事件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及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新修正尚未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規定意旨,並得移送於適當之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供認定相對人之住所地係設於本院管轄之台南縣、市,自應以相對人之戶籍地為其住所地,依非訟事件法第二條規定,自應由該戶籍地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