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共計│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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