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20號聲請人 葉義雄 即芯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7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7條第1項之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二、聲請人係蕊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而聲請呈報為該公司清算人。但是,聲請人並未提出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暨監察人審查文件、股東會承認資產負債表之證明文件、報紙等;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日發函,命其於7日內補正,於94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呈報為清算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