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乙○○
樓丙○○戊○○己○○
丁○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四五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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