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永宏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