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薩伊共和國薩伊國際商務暨投資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隆吉 Kal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複 代理人 李淑婉 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丙○○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陳民強 劉默容 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王炳梁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