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四號
上訴人甲○○
3段1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另被訴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未據提起第三審上訴,該部分已確定,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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