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茲因上開條例業已廢止,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依公訴事實,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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