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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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2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 律師
陳怡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名林.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林慧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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