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宏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宏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上訴人茗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