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249號上訴人中華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2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湯美玉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余姿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