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公園人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正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09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08,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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