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號

原告 顏茹軒

原告 顏茹萍

原告 顏永杰

被告 藍文義

被告 吳昌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號傷害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二人涉有對本件原告等被繼承人甲○○傷害或傷害致死之犯罪嫌疑,案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138號、160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嗣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被告均提起上訴,而二審刑事程序對於本件被告等之傷害行為是否確實與甲○○之死亡間有因果關係之認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陳雅敏

        法 官楊碧惠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81 號裁定(112.05.10)[撤回]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81 號裁定(114.09.3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