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張秋煌

張興平

張勇明劉麗珠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勇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秋煌、張興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43,359元

111年11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1.4%

111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1.525%

112年3月29日起至

112年4月17日止

1.65%

112年4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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