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張秋煌
一、債務人張勇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秋煌、張興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43,359元
111年11月1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1.4%
111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
111年12月21日起至
112年3月28日止
1.525%
112年3月29日起至
112年4月17日止
1.65%
112年4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