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花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朱星諺

被告 高玉美 (已歿)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花原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高玉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花原交易第4號刑事判決(原案號:112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01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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