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68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68號
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
243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43號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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