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原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花原交易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玉美(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3號),本院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01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玉美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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