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訴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被告丁○○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同年五月十七日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九萬元及四百三十九萬元,共計一百五十萬元,分別約定借款期間為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並均約定借款期間內僅按月給付利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給付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五計算,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自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交利息,上開二筆借款均視為到期,經原告就抵押物聲請拍賣受償後,被告丁○○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甲○○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分配表、現借各筆餘額查詢單、借款約定書、連帶保證約定書、放款利率核定標準表各一份及借據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一百五十萬元後,因自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交利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就抵押物聲請拍賣受償後,被告丁○○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分配表、現借各筆餘額查詢單、借款約定書、連帶保證約定書、放款利率核定標準表各一份及借據二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送達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惟並未到庭辯論,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而被告甲○○亦受合法通知,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主張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經查,本件被告丁○○為系爭借貸契約之借用人,而被告甲○○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丁○○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百四十一萬五千一百六十二元,及其中二百三十三萬五千五百五十三元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李昭彥~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