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七五號
自訴人容大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南縣○○鄉○○○街○○○號代表人 郭禕鴻 被告乙○○
丙○○甲○○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
蕭麗琍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