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明月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明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9月,於民國108年8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2年7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方明月⑴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⑵另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上開⑴⑵兩案經士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⑶復因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0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⑷再因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⑸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原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5月、4月確定;上開⑶⑷⑸兩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2年7月確定。而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8年8月18日入監執行,並於112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67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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