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司竹東 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許絹 代
黃柏嵐
黃柏陽
黃之 冠
黃柏岳
共同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
相 對 人 蔡鳳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
本院104年度竹東簡字第62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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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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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1,660元│由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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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費│4,300元│由聲請人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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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960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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