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5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時奮 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君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