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訊。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