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98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陳瑞娟 即 陳羿 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3日下午3時23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