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98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陳瑞娟陳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3日下午3時23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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