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謝錦枝
       劉乃華
       劉子彰
       劉珊珊
       劉子圖
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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