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3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0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灒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珍群食品股份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壹萬陸仟壹佰伍拾│SC0五五二0三││││司林慶章│行││元│九││├─┼─────────┼─────────┼───────────┼────────┼────────┼──┤│2│珍群食品股份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陸仟壹佰伍拾元│SC0五五二00││││司林慶章│行│││六││├─┼─────────┼─────────┼───────────┼────────┼────────┼──┤│3│ 廖宜純 │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柒仟伍佰元│HNA一0四四七│││││行│││二七││├─┼─────────┼─────────┼───────────┼────────┼────────┼──┤│4│廖宜純│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仟陸佰元│HNA一0四四七│││││行│││五一││├─┼─────────┼─────────┼───────────┼────────┼────────┼──┤│5│金唐紙品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貳萬陸仟肆佰肆拾│EA一四四六七0││││ 黃芳亮 │行││捌元│一││├─┼─────────┼─────────┼───────────┼────────┼────────┼──┤│6│ 何宗禧 │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壹仟貳佰捌拾│PA0九八五二六│││││行││元│八││├─┼─────────┼─────────┼───────────┼────────┼────────┼──┤│7│旭昇木器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陸仟陸佰玖拾伍元│EA一三二二五一││││ 江旭生 │行│││二││├─┼─────────┼─────────┼───────────┼────────┼────────┼──┤│8│ 郭連勝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叁仟元│I0000000│││││社中興分社│││四││├─┼─────────┼─────────┼───────────┼────────┼────────┼──┤│9│利佳宣企業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陸仟玖佰肆拾元│PB0二八四七六││││ 李安勤 │行│││四││├─┼─────────┼─────────┼───────────┼────────┼────────┼──┤│0│ 何依坤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捌萬捌仟捌佰零壹│AR一00五二三│││1││屯分行││元│三││├─┼─────────┼─────────┼───────────┼────────┼────────┼──┤│1│志達企業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叁萬肆仟零壹拾元│AY00五三二二│││1││屯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