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一萬零九百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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