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124號
原告 黃健治 指定送達新竹科學園○○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110年度南小字第1124號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股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以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經原告對上開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嗣經本院以108年度南再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