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巽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被告甲○○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巽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戊○○○、丁○○、甲○○、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向原告陸續借款新台幣(下同)八百六十萬元,約定之借款期限及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且延期清償時,如逾期償付本息逾期六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
三、證據:提出本票一紙、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五份、放款暨貼現利率一覽表一紙、放款帳戶資料表三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份(以上皆影本)及戶籍謄本一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暨貼現利率一覽表、放款帳戶資料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戶籍謄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八百六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收受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憲男附表┌──┬───────┬────┬────┬─────┬───────┬───────┐│編號│金額(新台幣)│借款期限│利率│利息起訖日│按前開利率百分│按前開利率百分│││新台幣││年息││之十計算違約金│之二十計算違約│││││││起訖日│金起訖日│├──┼───────┼────┼────┼─────┼───────┼───────┤│一│三百萬元│90.7.15│8.695%│91.7.15至│91.8.16至92.2.│92.2.16至清償││││││清償日止│15至清償日止│日止│├──┼───────┼────┼────┼─────┼───────┼───────┤│二│四百萬元│90.11.22│8.07%│91.10.1至│91.11.2至92.5.│92.5.2至清償日││││││清償日止│1│止│├──┼───────┼────┼────┼─────┼───────┼───────┤│三│一百六十萬元│91.2.12│8.07%│91.10.7至│91.11.8至92.5.│92.5.8至清償日││││││清償日止│7│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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