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八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訊據被告甲○○、乙○對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故被告乙○雖非告訴人南投市農會之債務人,惟其與被告甲○○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