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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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 饒睿清 右原告與被告東海大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參萬伍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