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北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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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