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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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各三份、送達受刑人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三份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炳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