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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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六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六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予以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甲○○供承有多次竊盜犯行,其自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至三月二十九日止,於不到二個月期間即行竊高達三十次,平均約每二日行竊一次,並賴行竊所得維生,足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有再實施犯罪之虞,符合預防性羈押之要件,且預防性羈押本與一般羈押不同,非為保全追訴執行而設,乃是為防被告再度犯案危及社會大眾而予羈押隔離。被告復未明確具體指明原羈押原因是否消滅,是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