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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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高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合璽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修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程怡怡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王政煌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 簡上 字第 8 號裁定(93.07.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 重簡 字第 25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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