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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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永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元鴻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零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