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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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七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九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受刑人)釋放。茲因該被告(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