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苗簡 字第 272 號裁定(93.07.06)[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北簡調 字第 8 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苗簡調 字第 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