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7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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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0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三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十字弓壹把及弓箭叁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十字弓一把及弓箭三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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