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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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偽鈔半成品陸拾陸張、防偽線拾伍張、鋁製墊板壹個、數字板壹個、橡皮印(伍佰元)貳個、橡皮印(壹仟元)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偽造貨幣等一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甲○○有偽造貨幣之行為,惟扣案之偽鈔半成品六十六張、防偽線十五張、鋁製墊板一個、數字板一個、橡皮印(五百元)二個、橡皮印(一千元)二個,為偽造之貨幣及器械原料,依法應予宣告沒收,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開扣案之偽鈔半成品六十六張、防偽線十五張、鋁製墊板一個、數字板一個、橡皮印(五百元)二個、橡皮印(一千元)二個,為偽造之貨幣及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係屬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